荒野伙伴欲報名出席本會議,請務必事先與荒野高雄分會秘書聯絡。
未獲協會授權,請勿以荒野代表名義於會議中發言。
一、會議時間:105年9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
二、會議地點: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臺北市延平南路127號)4F數位演講廳
三、會議議程: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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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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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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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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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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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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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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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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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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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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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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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指(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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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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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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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業於八十二年八月二日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訂定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配合本法修正進行部分文字修訂,規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達一定等級時,各單位應採行之防制措施,降低污染源排放及民眾應防護事項。
為配合本署於一百零一年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爰修正本辦法,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數值,調整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並修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以符合現階段我國空氣品質管理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明確定義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爰增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依據現行空氣品質預報及通報程序,簡化並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程序,爰整併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 考量預警原則,新增空氣品質預警警告數值,並簡化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門檻,配合本署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參酌世界各國緊急應變啟動條件,增訂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數值。(修正條文第四條及附件一)
四、 因應新興媒體型態演變,爰修正文字內容及通報媒體應用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
五、 考量各地方政府因應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事件,需視區域特性參考附件管制要領內容,制訂區域防制措施,且相關防制措施協調執行事項因涉各地方政府橫向合作,為簡化審核流程,爰要求各地方政府將區域防制措施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另參酌世界各國、我國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不同等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所制訂之相關管制規範,並增訂預警等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同時修訂初級、中級及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及附件二至附件五)
六、 考量氣象資料因科技及技術提升更新頻率增加,爰修正氣象資料蒐集密度。(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 配合空氣品質警告啟動門檻,修訂降低及解除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及預警警告等級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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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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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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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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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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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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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係指當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初級警告等級以上數值者(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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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按日發布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判空氣品質狀況,得洽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有關空氣污染潛勢預報所需氣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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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明確定義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爰增訂當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初級警告等級以上數值者,即屬嚴重惡化情形。
二、 依據現行空氣品質預報及通報程序,簡化並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程序,爰整併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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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日發布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之依據。
經預報隔日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達預警等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通報空氣品質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備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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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設有與監測中心聯線之逐時顯示空氣品質之監測站所涵蓋之區域(以下簡稱測站涵蓋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逐時蒐集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一、當有緩慢移動之高壓系統或微弱氣壓梯度等天氣型態出現,將產生低風速及逆溫等現象,導致低層氣流近似停滯。
二、測站涵蓋區域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連續三小時達初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如附件一)之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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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據現行空氣品質預報及通報程序,簡化並修正準備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程序,爰整併第二條與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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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當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發布空氣品質預警警告數值(如附件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所規範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發布預警等級空氣品質警告。當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初級、中級或緊急警告數值,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十二小時無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布警告區域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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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測站涵蓋區域之監測結果顯示,空氣污染物濃度達於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如附件一),且氣象條件將促成空氣污染物濃度維持或高於其數值十二小時以上,或未來二十四小時內臭氧或二氧化氮濃度將有再超過其一小時平均值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布該測站涵蓋區域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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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當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數值時,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達警告數值之區域發布警告。
二、簡化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門檻,以符實際防護需求。
三、考量預警原則,新增附件一空氣品質預警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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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各新聞傳播媒體: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 二、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空氣品質防制措施。 四、民眾應配合事項。 各新聞傳播媒體接獲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後,應即時於節目或網站中插播,至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時,應啟動相關通報機制,並輔以鄰里廣播系統或其他方式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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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儘速通知各廣播、電視電台: 一、監測站名稱。 二、測站涵蓋區域。 三、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 四、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五、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 六、民眾應配合事項。 各廣播、電視電台接獲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後,應即時於節目中連續插播,至惡化警告解除為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緊急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時,並應輔以沿街廣播或其他方式儘速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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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應新興媒體型態演變,爰修正文字內容及通報媒體應用方式。
二、 所謂新聞傳播媒體係指以新聞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大眾媒體,包含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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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各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如附件二至附件五),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訂定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針對因境外傳輸影響而發布警告區域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應以採行預警等級管制要領為主,同時依據實際污染影響程度適時參酌各等級管制要領內容進行防護管制,以延緩或減輕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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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測站涵蓋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參考各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如附件二至附件四),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訂定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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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量各地方政府因應空氣品質惡化事件,需視區域特性參考附件管制要領架構內容,制訂相關區域防制措施,故相關防制措施協調執行事項,應由各地方政府橫向溝通協調所屬相關機關配合,且本辦法公告需會銜有關機關,另考量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第八章已包含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措施,且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需報本署核備,為簡化審核流程爰要求各地方政府將區域防制措施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二、 參酌世界各國、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不同等級空氣品質惡化所制訂之相關管制規範,修訂附件二至附件五內容。
三、 考量我國空氣品質不良原因可能來自於境外污染,此時管制國內污染源並無法有效防止空氣品質惡化,故新增境外傳輸污染來襲時著重民眾防護措施,並以採行預警等級管制要領為主,用以延緩或減輕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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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區域。 二、防制指揮中心之組成。 三、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 四、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新聞傳播媒體、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 五、空氣品質警告發布後之管制措施。 六、各公私場所之防制計畫。 七、執行管制措施之稽查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指揮中心,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當同時有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達緊急惡化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指揮中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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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測站涵蓋區域。 二、防制指揮中心之組成。 三、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 四、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廣播、電視電台、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 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之管制措施。 六、各公私場所之防制計畫。 七、執行管制措施之稽查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指揮中心,由空氣品質惡化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有特殊需要者,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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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應新興媒體型態演變,爰修正文字內容。
二、 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考量當同時有三個以上縣市空氣品質達緊急嚴重惡化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中心,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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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防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削減方法。 三、預計削減之百分比。 四、監測與通報方式。 五、演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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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防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削減方法。 三、預計削減之百分比。 四、監測與通報方式。 五、演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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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六條項次增修,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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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執行防制措施;警告區域內公私場所應執行其防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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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執行防制措施;警告區域內公私場所應執行其防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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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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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六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整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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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十二小時蒐集氣象資料一次,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整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涵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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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目前氣象資料因科技及技術提升更新頻率增加,爰修正氣象資料蒐集密度,以提升氣象預估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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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初級、中級或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數值,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十二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等級。當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預警警告數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空氣品質預警警告,停止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送執行結果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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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初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條件,且氣象條件有利於空氣污染物之擴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解除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停止防制措施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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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啟動門檻,修訂降低及解除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規範,另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應變措施狀況,爰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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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於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數值,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命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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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品質監測站顯示空氣污染物濃度達於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數值,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命有關之特定污染源採取相關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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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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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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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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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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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發布各級空氣品質預警與嚴重惡化警告之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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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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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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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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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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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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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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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級
|
中
級
|
緊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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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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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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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50
連續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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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連續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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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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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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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350
|
420
|
500
|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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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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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50
|
250
|
350
|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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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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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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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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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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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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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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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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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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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
0.6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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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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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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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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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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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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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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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
(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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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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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
0.2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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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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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預警、初級、中級、緊急數值統計方式
1.PM10、PM2.5 二十四小時平均值為0.5 ×前12小時平均 + 0.5 × 前4小時平均 (前4小時3筆有效,前12小時8筆有效)。
2.SO2二十四小時平均值為最近連續二十四小時移動平均值。
3.CO八小時平均值為最近連續八小時移動平均值。
4. PM10、O3、NO2小時平均值為即時濃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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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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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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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
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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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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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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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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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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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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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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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粒徑在10微米以下之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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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
平均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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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µg/m3
連續二小時
|
3000µg/m3
連續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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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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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µg/m3
|
420µg/m3
|
500µg/m3
|
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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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平均值
|
15ppm
|
30ppm
|
40ppm
|
臭氧
|
小時
平均值
|
0.2ppm
|
0.4ppm
|
0.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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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
|
小時
平均值
|
0.6ppm
|
1.2ppm
|
1.6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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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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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ppm
|
0.4ppm
|
0.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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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項目文字單位及順序與空氣品質標準相同。
二、 考量預警原則,增列空氣品質預警數值。
三、 參考美國聯邦建議啟動應變濃度草案,增列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發布嚴重惡化警告濃度條件。
四、 參考加州環境局「Wildfire Smoke A Guide for Public Health Officials Revised July 2008」修正PM10小時平均值濃度條件。
五、 增列備註各污染物預警、初級、中級、緊急時間平均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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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預警等級空氣品質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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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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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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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增加露天燃燒稽巡查頻率。
(二)宣導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使用私人運具,必要駕駛車輛時應降低車速以減少車行揚塵。
(三)避免二行程機車、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第一期至第三期排放標準)之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行經空氣品質不良區域。
(四)加強攔查二行程機車、柴油引大客車、大貨車及稽查怠速不熄火機動車輛。
(五)加強重點路段洗街,針對揚塵好發地進行灑水,並加強揚塵防護。
(六)要求相關單位減少煙火釋放、金紙燃燒、機械擾動塵土之行為及活動。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加強設備元件洩漏檢測與查核防制設備之操作,並檢查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連線是否異常。
(二)加強查核轄區內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前二十名工廠,檢視防制設備操作是否異常,針對監測數值偏高之公私場所要求準備製程減產或降載操作,並提昇防制設備處理效率。
(三)營建工地:
1. 加強防護:增加工區內外及認養街道之灑水頻率、進出車輛之輪胎沖洗及防塵措施、加強裸露地表覆蓋。
2. 加強查核轄區內大型尚未開發營建工程預定地、粒狀物堆置場與裸露地,增加裸露地覆蓋及灑水頻率,並減少裸露地表面積。
3. 減少造成擾動揚塵之作業。
4. 勸導暫緩道路柏油鋪設及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業者減少作業。
(五)加強查核餐飲業油煙,並優先查核大型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
三、民眾防護措施
(一)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 減少體力消耗活動。
2. 建議減少戶外活動,有必要外出時應配戴口罩。
(二)學生及幼兒:
1. 依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並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繫轄區內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 會福利機構。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空氣品質現況,至少採取1種以上警示措施(包括懸掛教育部所規範之旗幟、跑馬燈、液晶螢幕看板或廣播等)。
3. 加強學生、幼兒及教職員健康防護宣導,減少戶外體力消耗活動。
4. 於室內上課得適度關閉門窗,戶外活動視情況調整於室內或延期辦理
(三)一般民眾:
1. 避免長時間停留於交通繁忙街道上。
2. 當感到不適,如眼睛乾澀、咳嗽或喉嚨痛需考慮減少身體活動強度。
3. 參採衛生福利部「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調整活動形式。
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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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附件新增。
二、增訂達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數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執行各項空氣品質不良因應及宣導防護建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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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初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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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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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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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初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三)宣導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採取大眾運輸工具優惠措施,減少使用私人運具,必要駕駛車輛時應降低車速以減少車行揚塵。
(四)管制使用二行程機車及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第一期至第三期排放標準)之柴油大客車與大貨車。
(五)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
(六)加強重點道路洗街作業。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火力發電廠: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二)蒸氣產生裝置: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3.減少蒸氣負荷需要。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削減、延緩生產或以不同之生產方式操作,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3.延緩處理於處理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四)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增加場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並使用防塵網覆蓋之防制措施。
(五)營建工地:
1.增加工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2.宣導減少戶外施工及維修機具使用。
3. 減少道路柏油鋪設及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
(六)河川裸露地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
(七)暫緩或減少有機溶劑儲槽清槽作業。
(八)暫緩或減少露天噴塗及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
(九)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
三、民眾防護措施
(一)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應留在室內。
2.減少體力消耗活動。
3.有必要外出時應配戴口罩。
(二)學生及幼兒: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2. 禁止高中職以下學校舉辦戶外運動賽事。
3. 上下學或戶外活動應配戴口罩,並減少戶外活動。
(三)一般民眾:
1. 應減少戶外活動,從事戶外工作勞工,應配置適當及足夠之呼吸防護具。
2. 參採衛生福利部「因應不同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調整活動形式。
(四)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
(五)衛生主管機關向所管轄醫療院所發出通報,宣導醫療單位給予就診民眾適當的健康諮詢建議。
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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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初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不得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
(三)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四)勸導機動車輛駕駛人減少不必要之駕駛。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燃煤或燃油之火力發電廠: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二)燃煤或燃油之蒸氣產生裝置: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3.減少蒸氣負荷需要。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或停機前需一小時以上之緩衝時間者。
1.削減、延緩生產或以不同之生產方式操作,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2.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3.延緩處理於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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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件編號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考量民俗活動通常於短時間內燃放較大量之爆竹、煙火、燃香或燃燒紙錢,易導致局部區域高污染情形產生,爰於初級空氣品質惡化情形發生時,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以減緩空氣污染影響程度。
三、依據本署空氣污染物污染源貢獻量統計資料,車輛對細懸浮微粒及氮氧化物佔總排放量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三及百分之五十,爰擬限制民國九十五年以前生產製造及進口(第一期至第三期排放標準)污染排放量大之柴油大客車與大貨車,以減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依據本署空氣污染物污染源貢獻量統計資料,營建及道路揚塵占粒狀污染物(PM10及PM2.5)總排放量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五十九及百分之三十七,爰擬加強道路洗掃作業,並增列逸散性污染源管制措施。
五、增列受體防護措施,針對老人、學生、幼童及相關敏感族群提出相關防護建議事項,同時參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勞動部訂定之「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相關管制內容納入規範。
六、增列不同污染物發布空品惡化時適用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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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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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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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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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三)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之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宣導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採取大眾運輸工具優惠措施,減少使用私人運具,並限制車速以減少車行揚塵。
(五)管制二行程機車、重型柴油車輛之使用,除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生產製造及進口做為大眾運輸使用之車輛、因緊急救難、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
(七)加強重點道路洗街作業。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火力發電廠: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4.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二)蒸氣產生裝置:
1.改送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分百之二十以上。
3.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4. 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4.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5.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等之事業廢棄物。
6.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7.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及使用吹灰裝置。
(四)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增加場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並使用防塵網覆蓋之防制措施。
(五)營建工地:
1.停止各項建築工程、開挖及整地。
2.增加工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3.禁止道路柏油鋪設、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
(六)河川裸露地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
(七)暫緩或減少有機溶劑儲槽清槽作業。
(八)暫緩或減少露天噴塗及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
(九)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
三、民眾防護措施
(一)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應留在室內。
2.避免體力消耗活動。
3.有必要外出時應佩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二)學生及幼兒: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2.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因懷孕、氣喘、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及過敏性體質之高風險族群,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不列入其個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三)一般民眾:
1.避免戶外活動,室內應緊閉門窗,隨時留意室內空氣品質及空氣清淨裝置之有效運作。
2.有必要外出時應佩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勞工應避免從事戶外重體力勞動,戶外工作時應配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建立緊急救護機制。室內工作時,應緊閉門窗,並留意避免室內空氣品質惡化。
(四)禁止戶外運動賽事活動。
(五)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
(六)衛生單位密切注意各醫院急診室的求診及入院人次。如服務需求急增,需啟動相關應急措施以處理增加的病人。
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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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中級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不得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二)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使用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非連續操作焚化爐。
(三)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四)左列各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各項建築工程。
2.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者。
(五)勸導民眾避免不必要之駕駛,在惡化區域內共乘車或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六)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應即停止戶外活動。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燃煤或燃油之火力發電廠: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二)燃煤或燃油之蒸氣產生裝置:
1.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之燃料。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分百之二十。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或停機前需一小時以上之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二十。
2.延緩生產及其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造過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等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四)金屬基本工業、化學材料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製粉業、碾米業、或停機前不需一小時以上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
2.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等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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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件編號變更。
二、 依據本署空氣污染物污染源貢獻量統計資料,車輛對細懸浮微粒及氮氧化物佔總排放量之比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三及百分之五十,爰除符合第四期以後排放標準做為大眾運輸使用車輛外,擬限制柴油大客車、大貨車及二行程機車使用,以減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 考量除硫氧化物外,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亦為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驅物,另氮氧化物亦是PM2.5的前驅物,為減輕空氣污染排放量爰增加,爰增列管制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排放量削減比例。
四、 增列逸散性污染源管制措施。
五、 增列受體防護措施,參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勞動部「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內容納入規範。
六、 增列不同污染物發布空品惡化時適用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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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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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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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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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緊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禁止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二)執勤以外之人員應留處屋內、緊閉門窗。
(三)下列各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行業。
2.各商業及製造業,在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應停止、延緩、減產與其有關之操作,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四)除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生產製造及進口(符合第五期以後排放標準)之大眾運輸工具及電動車輛外,不得使用各類交通工具、動力機械及施工機具,開放黃線及紅線停車,並暫停路邊停車收費。但因緊急救難或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禁止各類宗教信仰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燃香與燃燒紙錢。
(六)禁止一般道路柏油鋪設工作,並加強重點道路洗街作業。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火力發電廠:
1.改送最低灰分或最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4.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5.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二)蒸氣產生裝置:
1.削減硫氧化物總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減低所需之熱負荷及蒸氣負荷。
4.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製粉業、碾米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氮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4.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5.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懸浮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6.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7.不得進行鍋爐清除作業或使用吹灰裝置。
(四)砂石場、礦場及堆置場。
1.停止或暫緩運作。
2.增加場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3.使用防塵網覆蓋之防制措施。
(五)營建工地:
1.停止各項建築工程及營建機具使用。
2.增加工區內外及其認養道路之灑水頻率。
3.禁止道路柏油鋪設、油漆塗料等排放逸散源作業。
(六)河川裸露地進行灑水或其他降低揚塵之措施。
(七)停止有機溶劑儲槽清槽作業。
(八)停止露天噴塗、油漆製造等行業施作。
(九)不得使用非連續操作之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焚化爐。
三、民眾防護措施
(一)老年人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
1.不可外出。
2.避免體力消耗活動。
(二)學生及幼兒: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兒童少年社會福利機構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並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2.學生及幼兒上、下學途中,應配戴口罩、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3.因懷孕、氣喘、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及過敏性體質之高風險族群,得請假居家健康管理,不列入其個人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4.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會商決定是否停課。
(三)一般民眾:
1.停止戶外活動,室內應緊閉門窗,隨時留意室內空氣品質及空氣清淨裝置之有效運作。
2.停止勞工所有戶外工作或活動。
(四)禁止戶外運動賽事與延後戶外旅遊活動。
(五)要求新聞傳播媒體至少每一小時通知民眾應採取之行動。
(六)衛生單位密切注意各醫院急診室的求診及入院人次。如服務需求急增,需啟動相關應急措施以處理增加的病人。
四、上列各項污染源管制,依附件一發布時之污染物項目,選擇適當之污染源管制,惟(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項目應一併考量污染前趨物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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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緊急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區域污染源管制要領
一、一般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不得露天燃燒草木、垃圾或任何種類之廢棄物。
(二)不得使用非連續操作之燃燒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焚化爐。
(三)執勤以外之人員應留處屋內、緊閉門窗。
(四)左列各行業應停止運作。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1.金屬及非金屬礦物之探勘及採礦。
2.各項建築工程。
3.運作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溶劑蒸氣者。
4.其他各項服務業。
(五)前項規定以外之各商業及製造業,在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應停止、延緩、減產與其有關之操作,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六)停止各級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之戶外活動,必要時停課。
(七)不得使用交通工具。但因緊急救難或警察機關維持秩序,或其他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特定空氣污染源之管制
(一)燃煤或燃油之火力發電廠:
1.改用最低灰分或最低硫分之燃料,或改由惡化區域外之電廠發電。
2.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二)燃煤或燃油之蒸氣產生裝置:
1.削減硫氧化物總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於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減低所需之熱負荷及蒸氣負荷。
3.不得於十二時至十六時以外時間進行清除鍋爐及使用吹灰裝置。
(三)金屬基本工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紙漿及造紙業、大型連續操作之焚化爐、或停機前需一小時以上之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
2.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四)金屬基本工業、化學材料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製粉業、碾米業、或停機前不需一小時以上緩衝時間者:
1.硫氧化物總排放量原則上削減經常排放量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2.在人員及設備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停止、延緩、減少與排放污染物有關之操作,以減少製程中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3.延緩處理於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微粒、氣體蒸氣或惡臭物質之事業廢棄物。
4.減少製程所需之熱負荷。
5.不得清除鍋爐或使用吹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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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件編號變更。
二、 增列除符合第五期以後排放標準之大眾運輸工具及電動車輛外,限制使用使用各類交通工具、動力機械及施工機具,開放黃線及紅線停車,並暫停路邊停車收費,以減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 考量除硫氧化物外,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亦為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驅物,為減輕空氣污染排放,爰增列管制氮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排放量削減比例。
四、 增列逸散性污染源管制措施。
五、 增列受體防護措施,參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及勞動部「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內容納入規範。
六、 增列不同污染物發布空品惡化時適用之污染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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