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各界關心本議題的朋友們,出席了解或發表意見。
時間:10/30(一)下午 2:30-4:30
地點:高雄市議會一樓第一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56號)
附件:
「高雄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 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除草劑販賣及使用,俾維
護環境生態與市民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除草劑,指依農藥管理法規定,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之除草劑。 第四條 本市區域範圍內禁止使用除草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二、有事實證明於本自治條例生效前實際從事農業藝及園藝
使用之土地,及其他從來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使用之土地,及其他從來作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指定公告之地區。
前項第一至二款土地範圍內,環保局得以生態維持或環境保
護所必要,指定公告一定區域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
第五條 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草劑之販售對象,以具備農民資格者為限。
二、販售除草劑時,應教育宣導使用者安全使用除草劑、操
作及防護相關知識,並於販售證明中記載之。
三、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除草劑
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三年。購買者拒絕登記,不得售
予除草劑。
護所必要,指定公告一定區域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
第五條 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草劑之販售對象,以具備農民資格者為限。
二、販售除草劑時,應教育宣導使用者安全使用除草劑、操
作及防護相關知識,並於販售證明中記載之。
三、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除草劑
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三年。購買者拒絕登記,不得售
予除草劑。
四、開具載明除草劑之名稱、數量與其使用範圍、購買者及
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五、除草劑購買者未檢具前次使用紀錄表者,不得售予除草
劑。但首次向其購買除草劑者,不在此限。
六、農藥販賣業者對於前款使用紀錄表應予收執並保存三
年,以供環保局查核。
前項第五款使用紀錄表,由購買者於除草劑使用後填載;其
格式由環保局另定之。
第六條 前條所稱農民資格,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販賣業者資訊之販售證明予購買者。
五、除草劑購買者未檢具前次使用紀錄表者,不得售予除草
劑。但首次向其購買除草劑者,不在此限。
六、農藥販賣業者對於前款使用紀錄表應予收執並保存三
年,以供環保局查核。
前項第五款使用紀錄表,由購買者於除草劑使用後填載;其
格式由環保局另定之。
第六條 前條所稱農民資格,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一、具有農保資格,並提出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具有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保險資格(從事農業),並提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具有農會會員資格,並提出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切結
書。
五、使用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提
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影
本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切結書。
第七條 環保局對於疑似使用除草劑之區域,得於必要範圍內強制
採集區域內之土壤、水樣及動物、植物等檢體,並得命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說明。
第八條 除草劑之使用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二、具有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保險資格(從事農業),並提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具有農會會員資格,並提出農會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切結
書。
五、使用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提
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影
本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切結書。
第七條 環保局對於疑似使用除草劑之區域,得於必要範圍內強制
採集區域內之土壤、水樣及動物、植物等檢體,並得命土
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說明。
第八條 除草劑之使用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機關或公法人違反前項規定,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以下罰鍰。
第九條 農藥販賣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條 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之行政檢查,或經命其提出
說明仍拒絕或未提出說明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條 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之行政檢查,或經命其提出
說明仍拒絕或未提出說明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行政機關或公法人違反前項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
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